为防女婿争房产,父亲将女儿告上法庭
父母、女儿女婿一家四口
因一套房屋、一张确认书
对簿公堂
上演了房屋确权战
李老伯与李晓梅系父女关系,因不满女儿婚姻,父女渐生嫌隙。2016年,李晓梅与丈夫计划将李晓梅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出售置换成位于青浦区徐泾镇的一套建筑面积180平的商品房。李老伯知道后极力反对,他认为原房屋是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置换后的房屋却是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对女儿实属不利。
为安抚父亲,李晓梅夫妇与李老伯夫妇四人共同签订了一份确认书,载明“置换后位于徐泾镇的房屋完全由李老伯夫妻支配,女儿家庭无权干涉”。
后因家庭矛盾,李老伯依据确认书所载内容,将李晓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位于徐泾镇的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产权。
李老伯诉称
无论是女儿婚前购置的房屋还是婚后置换的房屋,均是其出资购买,虽然都登记在女儿名下,但只是让女儿代替父母持有房产。女儿女婿的确认书也认可父母对位于徐泾镇的房屋有所有权,故该房屋为李老伯夫妻共有,各占50%份额。
李晓梅辩称
其与父母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代持约定,确认书也只是说父母可以支配,但并不代表房屋就归父母所有。因父亲不信任丈夫,故要求自己写下确认书。近年来,由于父亲始终对于女婿心存芥蒂,最终导致矛盾激化。
李老伯妻子作为第三人,在庭审中发表意见,确如女儿所述,确认书是李老伯为防止女婿,要求全部家庭成员签字书写方能安心。实际上,无论是出售的房屋还是新购入徐泾镇的房屋都是女儿自己购买,都与李老伯夫妇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书虽然有李老伯夫妻及女儿李晓梅夫妻的签字,李老伯据此要求确认享有房屋50%份额,但是对于房屋已登记在李晓梅名下后再签订的确认书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双方各执一词,且李老伯妻子并不认同丈夫的主张。
确认书并未明确约定系争房屋归李老伯夫妻所有,并无证据显示各方已就新购入房屋所有权归李老伯夫妻达成合意,也无证据显示李晓梅代父母持有房产形成合意,也未就李老伯享有房屋50%份额达成合意。
综上,李老伯在不能证明真实物权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李晓梅,法院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 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首先推定为真实物权人,对此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作为一种法律拟制事实,登记表示的物权状态并不总是与真实物权状态相一致。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真实物权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人民法院方可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所证明的物权状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不动产物权的权属。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主审法官 | 岳明静
撰稿 | 周 诗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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